最新或2022(历届)云南省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职工带薪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时间:10-02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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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云南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公务员休假条例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不满5的每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不满10的每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不满20的每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不满30的每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及以上的每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限后从次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假期。休假假期应当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使用。

(三)个人的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不享受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享受了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

二、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 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休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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