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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河南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081月起实行新的休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筹安排认真落实休假制度
(一)实行职工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3月底前制订出当工作人员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休假作出统筹安排。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休假。享受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10的休假5天;已满10不满20的休假10天;已满20的休假15天。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限计算。(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限的工作人员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满10、满20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限满1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休假天数;对于当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限满10或20的可在当即按工作限满10或20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休假;对于当12月份工作限满1、10或20的当不再调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五)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唱展的前提下采入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的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不满10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不满20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的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的休假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休假。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后的下月起享受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未在原单位休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休假计划。
(三)当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休假时间。
(六)当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休假天数;当已休完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休假天数。
四、加强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休假当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工资收入除以全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卓、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各省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3、工作人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当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将休假制度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休假又不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支付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对拒不支付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休假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