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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于2007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吉林省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以下简称休假)。
第四条 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的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的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已安排职工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休假天数、未休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休假。
』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的休假;少于其全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