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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审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
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注重实效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通过在一定周期内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所有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对重点部门、单位要每审计其他审计对象1个周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导向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加大审计频次实现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审计全覆盖发现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维护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总结经济运行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对公共资金实行审计全覆盖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政府部门管理或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主要检查公共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公共资金沉淀等情况公共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公共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以及职责履行情况以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公共资金的重要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