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查验的内容有哪些

时间:11-14编辑:佚名 行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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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登记程序,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步骤解读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及办理步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的其他情形。

 ≡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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