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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至五。“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人、老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