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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发放范围
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以上(含1)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的教龄按1计算。
三执行时间
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以后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
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
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统筹管理规范发放。
六资金统筹
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以县(市、区 )财政为主。对于省财政困难县省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资金下达;其他县市(市、区 )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解决。
七政策衔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鲁教人字()20号)规定发放的工作限补助参照本意见规定按工作限每满一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对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12月31日你)以后在公办中小学任教的人员其补助限截止到200712月31日20081月1日以后我省中小学招用代课教师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发放工作限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筹一并由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为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上抓要做好工作规划和方案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县乡责任。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县(市、区)是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在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发放范围等有关规定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门负责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计划生育、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刑事犯罪等行为的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教龄补助代发发放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教龄补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搞好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五)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