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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不满18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不满20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不满23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不满26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不满30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不满25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不满30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卓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6. 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的加8%满25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7.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