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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4月8日
附录,职工探亲路费补贴
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其探亲往返的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但须凭有效票据报销。从整体上看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职工探亲路费是低标准的甚至有的不是全额承担。因此是带有补贴性的。探亲路费规定的内容主要是,
(一)可予报销路费的标准。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级政府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票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能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二)特殊情况费用的处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票据报销。
3.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要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三)区别探亲对象予以补贴。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不予报销费用的范围。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归侨、侨眷职工台、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原则。
1.在国内探亲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2.出国或去台、港、澳探亲的其国内段(自出发地至出入境口岸)路费按上述规定办理;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职工自理对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贴。
【相关依据】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040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 各省、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1981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