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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奉。此外,广东还拟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今后用人单位或需缴纳一笔欠薪保障基金。
有人认为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政府之手似乎管得太宽无以体现市场决定的原则。因为发薪虽然属于法定要求并应进行强制规范而何时发薪则完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把主动权交给企业才能体现自主经营的原则。毕竟各个企业面临的情况千差万别硬性而统一的规定不助于构建平衡也会带来集中发放的业务拥挤。
企业何时发薪有没有必要进行统一的要求。从理论上讲确实没有这种必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说却又很有必要并以此体现出应有的制度善意。当前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除了欠薪不发等老问题发薪时间不确定和太随意其实也成了事实上的欠薪。用人发薪天经地义此项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当下的语境却是很多企业并没有将职工的薪水放在第一位从而导致清理欠薪问题成为全国工程。在这种情况下补强劳动权利而限制用人单位的权力就需要更多具有操作性的制度。
在很多大型而正规的企业发薪的时间十分固定并成为制度甚至发薪日延续多已成为一种文化。在发薪日这天整个企业像过气一样气氛热闹呈现出一片祥和的景象。反之若发薪日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导致很多职工的计划被打破另一方面也无以建立较为成熟的企业文化。同时发薪日上的随意和不确定也说明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这对于企业的形象并无好处。
同时将发薪日法定化之后给监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旦企业的发薪时间超过了法定上限那么就意味着欠薪的成立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惩罚性措施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和预防风险最小程度的防止由此带来的欠薪伤害。一直以来欠薪问题之所以成为久治难愈的顽疾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明确发薪的时间并将发薪日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给欠薪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欠薪企业完全可以利用没有法律规定的漏洞将月薪改为季度发半发或者一发从而有效的规避监管并最终导致了欠薪问题的产生。设定法定发薪日之后企业不但要做到每月足额发放还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大大减少了其有意欠薪的冲动。
即便企业有意欠薪那么也顶多是一月之失而不会存在先前那样一甚至数不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在欠薪问题始终难以解决的当下设立法定发薪日并给予强制性的保障措施体现了对权利的绝对尊重与保护彰显了极大的政策善意。正是因为此才有了表示支持的网友占比高达94%的民意支持。其间所表达的权利诉求必须得到决策层面的重视。
良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善法填平权利鸿沟和实现弱势救济才能让欠薪问题不再难治。有了原则性的指引之后如何细化和落实既是法治科学化的要求也是治理高效化的需要。在狭隘的企业利益和劳动权益之间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小到一个企业大到一个社会若连薪水都无以及时足额发放就无以建立成熟的市场。辩证的说立法规定发薪时间同样是一个市场命题与市场决定和企业自主之间高度一致〈到了这点才能对立法规定发薪时间给予高度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