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平顶山低保补助标准及申请低保的条件规定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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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最新或2022(历届)年〕186号)精神 ,经研究,今年全市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30元,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水平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16元。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补助资金及省级、市级财政预算已安排资金,缺口部分从各县(市、区)城乡低保资金结余中解决,结余资金不足的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1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标准部分市以上财政补助50%,其余由县(市、区)负担。
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7月1日起,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0元,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新城区、高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720元。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上浮。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另行通知。
新的补助水平从最新或2022(历届)年1月1日执行。各县(市、区)今年一、二季度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要在第三季度予以补发。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按月发放,但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加强监管  明确职责  确保政策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最新或2022(历届)年〕2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函〔最新或2022(历届)年〕83号)精神,最新或2022(历届)年底前,全面应用“低保一期系统”中的“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业务系统,实现城乡低保业务网上办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等操作。7月1日起关闭历史数据采集功能,所有业务通过“低保一期系统”办理。各县(市、区)要抓紧将已纳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范围的对象信息按要求录入、更新、删除,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做到低保信息系统内各类救助对象数据与实际救助对象情况完全一致,与民政统计台账数据同步一致。
   (二)加强核对信息平台建设
    推进建立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核对工作能力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救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核对制度,提高核对能力,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完善低保长期公示制度
    各县(市、区)要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乡镇及时在村(社区)公示拟审批的对象基本情况以及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长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村(居)委换届选举群众评议中,并把建立长期公示栏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落实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备案制度,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管理,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杜绝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使低保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五)做好最新或2022(历届)年综合评估工作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民政工作综合评估方案的通知》(民发〔最新或2022(历届)年〕14号)和《最新或2022(历届)年全省民政工作安排意见》,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细化评估项目及内容,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敬老院管理 ,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最新或2022(历届)年〕84号)的精神,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地位。按照民政厅要求,继续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今年内,各县(市、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和农村敬老院行政许可登记工作要全面完成。二是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入住率。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要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居住条件,减少空房、空床率,提高入住率。市民政局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对资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地方,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民政局适当减少对其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加大对各地资金预算执行及结余情况的检查,对各县(市、区)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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