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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是浙江省新交通法规全文里面有最新的新交通法规处粉分细则等等相关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监察、教育、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每的9月1日至7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周。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悬挂法定机动车号牌以外的其他号牌;
(二)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在车身两侧喷涂统一的标识;
(三)大型、中型客运机动车和货运机动车驾驶室的两侧喷涂车辆所有人及其居住地的名称以及准乘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车身后部喷涂放大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四)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五)客运出租车安装出租车标志并在驾驶室的两侧喷涂经营人名称;
(六)随车配备灭火器具、故障车警示标志;
(七)不得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
第七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当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使用证件。
第十条接送中小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以上相应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给予的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