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上海市婚假调整新规定,上海晚婚晚育假调整婚假多少天

时间:11-18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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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假调整新规定,上海晚婚晚育假调整婚假多少天

  今天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今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而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邬惊雷介绍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据悉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决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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