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衡水市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参战退伍军人待遇每月补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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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新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政策要求是,11月1日及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实行新的安置政策;及之前入伍且及之后退役的士兵可以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选择执行老政策。继续保留原有各项优待政策确保改革前后安置政策无缝衔接平稳过渡。

总体目标,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更好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一)建立政府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制度。

1、自主就业的对象。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一律由接收地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选择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或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2、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统一领取部队按规定标准下发的一次性退役金后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含)起每多服役一按义务兵1发放标准的20%增发资金来源按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分担。桃城区、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国家发放的2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金额计算方法为,(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2×20%×(实际服役限-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限按周计算后不满6个月的按半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计算。

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程序等按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冀民[]99号)执行。

3、以前入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未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士官本人自愿可选择自谋职业。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义务兵和士官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与自主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同一城区同一县(市)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按统一标准发放。城镇退役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的两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一、二期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在城镇退役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转业士官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三倍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4、落实扶持政策。将原来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就业的退役士兵。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8000元最高可上浮20%同时给予扶持蓄贷款、给予微利项目财政贴息、享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招收录用聘用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

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移交到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并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建立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政府安排工作。其中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领取退役金后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确定安排工作对象强化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均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垂直管理单位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和驻石以外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安置计划由省政府下达。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冀单位和省属企业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

3、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三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或安置后逾期不到接受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三)完善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制度。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继续完成学业。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可参照国家和省当的有关政策享受优惠待遇。对退役一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收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对退役一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学费资助。免费或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参加盐、符合报名条件且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盐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盐的优先录取。

(四)完善退役士兵退休与供养制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士官由所在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五)完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退役士兵到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及私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服现役限和待安置期间视同缴费限(待安置期最长不超过一)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

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42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内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出现役超过1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搞好组织发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填写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表及时发放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手册准确掌握本地退役士兵拟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关情况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分解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加强国家、省和我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参训率。

(二)分类组织培训。根据退役士兵基本条件和就业需求分类组织进行短期技能培训(3至6个月)或中长期职业教育(6个月至2)。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市区、县(市)免试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技工学校。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毕(结)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培训就业率。

(三)建立培训基地。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选择2—3个师资力量强、施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作为退役士兵定点技能培训基地。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教育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在开展定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创新培训形式和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各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机构要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改进教学方法突出培训课程的针对性、实用性;严格落实培训与就业挂钩制度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四)切实保障经费。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按每人每期不同专业平均学费3000元进行补贴并根据培训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补助部分外市内部分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确定的比例分担。各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适当提高保障经费的补助标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全面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协调把责任划分明确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县(工业新区、滨湖新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取得实效。

(二)严格奖惩制度。各级政府要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单位以及自主就业后取得显著成绩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受、接收后不安排工作岗位或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未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的单位由当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停止办理社会招聘调动等手续其中对违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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