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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78号)、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秦政〔〕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和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安置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置退役士兵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国资委和统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岗位空缺、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退伍安置专项业务工作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 收
第六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役满本期限的一、二期士官及经省批准进入我市的转业士官且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均按属地原则纳入我市及辖县(区)的接收范围。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从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直招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省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从我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申请在我市内跨县(区)易地安置的须经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其他特殊情况由省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批准。对未经省市安置部门批准跨市、县(区)易地安置的退役义务兵和一、二期士官各县(区)不得擅自接收。
第十条 市辖区、各县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二期(含二期)以下士官的档案分别由市退伍安置部门、各县退伍安置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一条 市、县(区)退伍安置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二条 市、县(区)退伍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服务管理单位;由国家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区)退伍安置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退役士兵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转手续由户口所在地(部队基金汇入地)的市、县(区)人社部门养老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退役士兵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接转并交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第三章 自主就业
第十五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六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补助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士官在2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役第3(含)起每多服役1按义务兵1发放标准的20%增发。具体标准由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统计公报测算核定后公布。
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蓄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9600元。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6000元。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四章 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最短不少于3个月。
退役士兵退役1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满1后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退伍安置部门要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秦皇岛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和经依法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因体检不合格、政治原因、拒服兵役原因未予进行军籍登记的人员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出现役或者离开部队后2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但在部队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五章 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家及省有关文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我市市区的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各区安置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义务兵及二期(含二期)以下士官安置工作;各县安置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体现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实行双考(档案考核、文化考试)阳光安置办法结合个人志愿择优录炔置。全市退役士兵双考安置办法具体规定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的退役士兵。
第三十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以本单位上末在岗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本地当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