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徐州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时间:09-30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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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都有哪些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下面我们就关于这些话题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希望大家多多关注。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满和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以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条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级人民政府设在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具体的安置工 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工作。

第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或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本市、县(市)、贾汪区安置的属外省(市)入伍的由市、县( 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查报什置部门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经其父母所在单位和 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由市、县(市)、贾汪区安置部门审批。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炔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优先安置工作,

(一) 服役期满十和十以上的转业士官;

(二) 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或者三等甲级的伤残军人;

(三) 荣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联系工作单位双方就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八条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工作单位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九条 入伍前为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后按国家规定回原校复读;本人不愿回校复读的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条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每举办专项退役士兵人才交流会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根据其用人标准在人才市场上选用退役士兵。

用人单位与退役士兵达成用人协议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一条 通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通过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途径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政府采取指令性分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退役士兵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安置部门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10以下的2万元;10和10以上的4万元。

退役士兵不愿自谋职业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从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但不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一) 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或者因购买商品房而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二) 城镇青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和非户口征集地入伍的;

(三) 入伍后全家由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的;

(四) 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 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于安置任务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行安 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一名安置任务8万元。

申请单位应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内将有偿转移金一次性汇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未缴纳的按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处理。

第十五条 城镇退伍义务兵自安置部门规定的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政府按照不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金。生 活补助金发至安置介绍信开出当月为止。个人不服从安置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金。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又自行落实工作单位的安置部门不再给予办理安置手续。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凭证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减免其它费用。市有关部门2内免收各项统筹费用。

(二)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 进入各类市场经营的享受徐州市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其 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纳养老 保险金的限。

(五)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到劳动、人事部门举办的劳动力或人才市场应招的有关部门应免收其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和中介服务费。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 险待遇。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在安置部门审查登记并为其办理报到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统一交市劳动部门管理。

档案管理费用第一免费从第二起由劳动部门减半向退役士兵收取。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接转。

第二十条 士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安置部门报到或安置工作后六个月不到安置的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并在1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不得实行试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其工资、福利、医疗、卓等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 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相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限合并计算为累计交费限。股份制 企业待退役士兵进岗两后执行单位入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严重过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退役士兵签定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经费采揉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为财政部门每安排的预算资金和单位缴纳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专户每并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专项预算资金。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发放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等与安置相关的各类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拒绝接收、变相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和 处罚,

(一) 通报批评;

(二) 对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奉 ;

(三) 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增人计划和人员调动手续;

(四) 对拒绝接收的单位除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外并 按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处以奉。

对不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奉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11月1日起施行。19945月25日徐州市 人民政府发布的徐州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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