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长春驾照自学直考,驾照自学直考报名条件及费用

时间:11-16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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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 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8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 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 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 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 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 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 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 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 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 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 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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