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南宁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时间:09-23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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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我市接收退役士兵共人(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虏六县)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应安置的转业士官746人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1267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切实做好2004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4〕63号)的精神为做好我市今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2005我市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象为,服现役满2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未满10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凡接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区内跨地、市易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须经市安置部门上报上级安置部门批准未经安置部门批准各接受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经批准后允许异地安置。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1、转业士官、退伍士兵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转业士官未集中移交的;

3、农村入伍的士官服役不满十的;

4、退伍义务兵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5、退役士兵入伍、退役手续作假和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

6、退伍义务兵占用农村征集指标或从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7、在服役期间或待分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受刑事处罚的;

8、安置对象在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10天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出现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从200411月底开始到20051月底接收完毕。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从2005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55月底以前报到完毕。

各单位接收安置时间,市人民政府20059月15日前下达接收安置指标;10月10日前开出安置介绍信;200510月20日前要求全部上岗工作。

二、全力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5年度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4〕63号)通知精神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今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总量和系统(单位)职工人数3%的比例结合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安置承受能力等情况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和分配安置任务(不足1人的系统、单位按1人计)实行均衡负担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市人民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各部门严禁出台有损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安置部门对本地区历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200510月10日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对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推行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一定把历城镇退役士兵未安置人员在今内一揽子解决。

(三)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但基数不得少于1万元并随着服役限有所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确保于200510月底前全部兑现本级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偿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限和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一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保管(暂定三);其党、团组织关系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退役士兵入伍前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经本人要求允许复工、复职。原单位撤消、倒闭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五)我市在校大学生的安置。根据国家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规定,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六)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将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安置计划下达后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确有困难的可在20059月底前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按每一个安置指标3-5万元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在200510月10日前一次性转入安置保障金专户逾期不交安置部门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七)落实退役士兵的各种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业的接收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转为停产而下岗失业城镇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借故拖延退役士兵安置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自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九)认真做好农村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返回农村退伍军人是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退伍军人掌握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增加农村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作用促进农村发展。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优秀专业人才输出参加西部大开发建设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还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扶持回乡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卓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经济、创建文明村镇中的骨干作用。

(十)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安置经费中列支。表彰奖励工作拟于200511月进行。

三、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政府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各市、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安置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编制办公室、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系统、行业、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下齐心合力认真抓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落实。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严违反国家、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落实和完成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科、市编制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市安置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督查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清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务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于10月底前结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7月7日发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4〕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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