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厦门市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多少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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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3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效落实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

(一)发放对象。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因国家建设或军队需要、个人健康状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退役士官按其实际服役限发放。其他原因提前退出现役和开除军籍及除名的不享受地方经济补助。

(二)发放标准。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

1.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服役期满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军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减去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计算。未满服役期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以服役期满的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按其实际服役时间与义务兵服役限的比例发放。超期服役的每多服役一增加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2.退役士官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以服役期满退役义务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基数从选改士官后每服役一增发1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原标准的2倍发放。

3.进藏服役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上述相对应的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2倍发放。

各类退役士兵服现役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满6个月以上不满1的按1计算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发放方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占50%的比例承担。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具体发放金额。

二、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的人员,1.士官服现役满12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二)安置原则。市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达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将省、市两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在各区进行统筹安排。各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岗位。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义务。

中央直属、省属在厦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提供的安置岗位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我市根据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市属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数量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

市编制部门负责提供市属事业单位在编工勤岗位每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15%的岗位数这些岗位优先安置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市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每提供当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总数50%的岗位。市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其它市属机关(各开发区)负责所辖国有企业工作岗位的提供。

各区提供的安置工作岗位应确保本区所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至少一人一岗。

各单位要将所提供的具体工作岗位待遇等情况在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后15天内上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安置程序。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确定安置数量和安置工作岗位的基础上召开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下达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情况将省、市两级提供岗位统筹调配下达给各区。各区根据市统筹调配和本级提供的工作岗位制定安置工作计划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选岗安置工作。岗位穴后承担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民政部门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并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手续。

(五)安置时限。每安置任务一般自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报到后的6个月内完成。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30天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安置资格不得重新选择其他安置方式。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市公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人户)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退出现役部队停发津贴或供给的当月起至开出安置工作介绍信当月止按实计发最长不超过当底。

(六)安置责任。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限和待安排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部门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和不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未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单位。

三、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一)税费优惠。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按照相关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蓄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用人单位招录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教育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1内可自愿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时间通常在退伍报到时进行报名。对退役1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538号)要求实施教育资助。

(三)招考照顾。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普通本、专科院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四、做好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安置

(一)接收安置。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复学手续;不复学的由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后参加各类考试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的征集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参动〔2009〕88号)执行。

(二)学费补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复学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510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落实退役士兵军龄和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一)军龄待遇。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主就业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或聘用的其服现役限均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限累加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服现役限视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限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

(二)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回城镇原籍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有关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且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方面,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三)转移接续。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各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有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责任分工。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制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考核工作;检查各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接收的退役士兵和户籍在本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接收、落户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报名工作办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的发放手续协调区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安置工作岗位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其中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档案接转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勤岗位;公安部门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监察部门负责退役士兵选择就业岗位的监督监察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农林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国资部门负责所辖国有企业提供安置退役士兵的岗位并协调督促落实安置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招收聘用工作;教育、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负责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考学升学、职业教育、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

(三)政策衔接。对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3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对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可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36号)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选择入伍时本市实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对象推荐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此前我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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