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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您提供四川省禁毒条例规定相关说明该省禁毒条例暂未更新暂且沿用之前年度的条例。
(1993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10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困、甲基苯丙胺以及国家管制的盐酸二氢埃托啡、杜冷丁等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要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禁毒工作;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禁毒工作中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卫生、医药、民政、工商、化工、轻工、商业、海关、民航、铁路、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防范、管理、教育等措施积极参与禁毒工作。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负有在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禁毒的责任都要开展禁毒的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禁毒工作。
第二章 处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物品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容留他入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条 严禁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在出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入罂粟壳、罂粟籽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奉;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奉;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经整顿仍不改正的对业主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
(一)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故意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的;
(三)非法买卖、运输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的;
(四)强迫、诱使他人售给、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以骗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九条 因毒品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