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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纪亦该是安享晚的时候了。由于养老金调整每都在一月份开始进行因此我们可以先了解相关信息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限满10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限每满1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不满10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不满15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7月7日至1945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0 元;19459月3日至1949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8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2月31日(含)前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英<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1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609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4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