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山东乡村医生新政策,山东乡村医生退休龄与待遇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

时间:09-24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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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乡村医生新政策,山东乡村医生退休龄与待遇最新消息

  山东省政府日前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英相关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

  据了解伴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乡村医生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此山东提出力争到2025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山东将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意见要求在和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拓展乡村医生的发展空间意见提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此外山东还将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上述意见提出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计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统一组织招用乡村医生建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并在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对招用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到村卫生室执业。各市要选择1-2个县(市、区)的部分乡镇在开展试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13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6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3号)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制度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建立城乡居民均等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在全识围内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乡村医生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进行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治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农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积极开展上门巡诊服务;受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管理。同时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予以清退。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相应专业人员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对于5注册期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四)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省、市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业许可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药物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书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60周岁以上乡村医生的各地应从严掌握、严格审核签订返聘协议后到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乡村医生空缺的地区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用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中。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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