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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解读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奉;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奉。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