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军人退伍费一览及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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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13050。

下士(一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57592。(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50279。(县市以下户口)52229。中士(二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9817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83771。(县市以下户口)87528。上士(三级士官)(农业户口)退伍费,177660。(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150642。(县市以下户口)157597。(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四级士官(四级军事长)(农业户口)退伍费,277654。(大中城市户口)退伍费,232760。(县市以下户口)244241。(选择转业的士官不按此标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令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一一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和服现役不满12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的按照1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蓄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传媒中心】(爱若不止步美在拥军路)。传播军营文化正能量!感谢每一份分享- -【更多军旅美文】 添加好友1046602038。这里有一群和你一样爱军人的孩子。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盐、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盐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盐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传媒中心】(爱若不止步美在拥军路)。传播军营文化正能量!感谢每一份分享- -【更多军旅美文】 添加好友1046602038。这里有一群和你一样爱军人的孩子。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卓、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卓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卓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卓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卓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服现役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并与实际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传媒中心】(爱若不止步美在拥军路)。传播军营文化正能量!感谢每一份分享- -【更多军旅美文】 添加好友1046602038。这里有一群和你一样爱军人的孩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以灵活方式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限视同参保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限并与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传媒中心】(爱若不止步美在拥军路)。传播军营文化正能量!感谢每一份分享- -【更多军旅美文】 添加好友1046602038。这里有一群和你一样爱军人的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奉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炔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安置条例1999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不满18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不满20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不满23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不满26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不满30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不满25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不满30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卓供给金和参加。

四、奖励及其它,

1.在高原、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的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满20的加8%满25的加10%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2.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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