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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le978回复 2 楼 -06-26 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1999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3)三等标准为50-100元;(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计算后不满半的按下周与上周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的可按下周标准发给。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合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列退役费报销。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1999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不满十五的定三级工;满十五不满二十的定四级工;满二十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卓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卓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役到我省国有企业的志愿兵、义务兵工资待遇的通知(冀劳〔1994〕58号)的规定退役的志愿兵和由城镇户口入伍的义务兵退役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参军入伍前原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退役后回原单位或经组织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对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原单位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开始起薪。由城镇普通中学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退役后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
按规定等待分配工作期间不计发工资的其分配工作后的工作待遇一律从到工作单位报到开始发给。实行月工资的上半月报到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实行日工资的从报到上班之日起发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或者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的作复员安置满10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