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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颁布并将于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分为总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5条。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用7个“明确统一”来概括。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和类型
一是对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的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界定。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二是明确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范围。充分体现程序法为主、兼顾实体法的立法定位以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为基础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基础上进行归类融合适度“化学反应”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十大项、十余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统一了登记范围。三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8大类。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和人员
一是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机构统一的要求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置。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了各层面登记机构的统一和上下对口强化了登记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了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落实了物权法“属地登记”的原则同时实事求是地明确界定了例外的特殊情形。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对于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规定了分别办理、协商办理和指定办理。三是明确了登记人员和队伍建设管理的要求。条例强调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突出强调了不动产登记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性对登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等做了原则性要求为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不动产登记人员队伍确保不动产登记质量和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统一了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条例以专章的方式从登记簿的统一、内容、编制、介质、保管及救济措施等重点环节建构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是明确了要统一登记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物的编成”原则。规定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这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即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四是明确了登记簿的介质形式。指出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惟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五是着重强调了登记簿的公信力。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六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统一管理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永久保存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做出这样的规定也表明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在内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别于一般的档案资料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