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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是朽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贵州省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贵州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省投资促进局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字体,大中小】 一、西部地区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1月1日至20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法规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法规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税收优惠 〔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申请条件 〔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内容中所列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以上(含一)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三)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穴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以上(含1)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五、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流转税优惠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农林牧渔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以下企业可申请减免营业税 (一)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怖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以下企业可申请减免征增值税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