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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OO九五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3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简易备案方式改为登记备案方式即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后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五项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程序按照66号文第二项第(一)大点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OO九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1月1日至2007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九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