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乌鲁木齐市企业税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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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是朽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乌鲁木齐市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乌鲁木齐高新区优惠政策

  一、国家政策

  1、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2、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研发费用150%于税前抵扣。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6、自1月1日至20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8、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10、国家对光伏产业的补贴,

  (1)于6月30日前完工的金太阳以及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5.5元/瓦建材型等与建筑紧密结合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根据应用形式和投资成本等情况确定。在规定期限以后完工的项目补助标准将予以降低。偏远地区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5元/瓦户用系统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18元/瓦。对光伏发电入社区、入家庭项目根据投资成本情况在金太阳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适当增加。

  (2)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为8元/瓦;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在7元/瓦基础上考虑储能装置配备等因素适当增加。

  (3)对非招标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全国统一的标杆上网电价,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12月31日建成投产、我委尚未核定价格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统一核定为每千瓦时1.15元(含税下同);7月1日及以后核准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7月1日之前核准但截至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除西藏仍执行每千瓦时1.15元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区、市)上网电价均按每千瓦时1元执行。

 〓、新疆政策

  (一)鼓励类产业政策

  1、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1月1日至20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西部地区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土地政策

  1、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对于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团场)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免交土地出让价款。

  3、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三)微小企业扶持政策

  1、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政策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5、自起自治区财政每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五)纺织企业政策

  1、自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每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2、自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3、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起免征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至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投资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4、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公司)法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鼓励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科技开发企业。国家和省、市、区认定的高新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数额的缺口部分可在5内分期到位。

  7、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七)企业上市政策推进政策

  1、自起自治区财政每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

  2、非上市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非上市公司引进在我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实现股权多元化的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20万元。该两个事项合并办理的每家公司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30万元。

  3、非上市公司聘请保荐机构正式向新疆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的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的通知向自治区上市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自治区上市办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拨付补助资金100万元。上市办见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补助文件及资金进账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50万元补助。

  4、非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文件可以凭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向自治区上市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自治区上市办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划拨补助资金100万元。上市办见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补助文件及资金进账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50万元补助。

  5、非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可以向自治区上市办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自治区上市办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划拨补助资金40万元。上市办见企业所在地政府批准补助文件及资金进账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拨付20万元补助。

  (八)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有利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自治区各类所有制形式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方式有,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投资项目的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补助和资本金投入。

  (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及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试点和污染防治项目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三种方式。

  (十)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励

  1、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或通过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半以上两以内且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均可申报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奖每进行一次。

  2、自治区优秀新产品奖分为3个等级对获奖新产品及开发有功人员分别颁发奖牌、个人荣誉证书。每个获奖新产品按以下标准颁发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奖金用于奖励获奖新产品开发有功人员。

  3、从获得优秀新产品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开发人员中评选出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两次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带头人”荣誉称号。

  (十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是,新兴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汽车共七个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奖励、补助、贴息和参股投资。

  (十二)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软件、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设备、电子新材料、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用于支持农村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应用。电子信息发展专项资金补助主要采取资本金投入、财政贴息两种方式为主。也可采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补助方式。

  (十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十四)人才政策

  1、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启动经费8万元;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普通资助每人每次资助3万元特别资助每人每次资助8万元。

  2、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3、高层次人才盐培养以3为一周期。每周期按培养目标1,2的比例盐人选培养方式有,导师指导培养、援疆省市培养、学术团队培养、项目课题培养、考察交流培养、成果转换培养、创业载体培养、特培工程培养和继续教育培养。

  4、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依法保护引进人才的知识产权。

  5、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随迁居住需要办理落户的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配偶随迁后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尚未安排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贴。

  6、“千人计划”新疆项目引进的青海外创新人才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享受100-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引进的青海外创业人才由国家给予每人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的青海外创新人才须在新疆全职工作3以上。

  7、“自治区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作启动经费资助。对经费保障困难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50-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资助。

  8、自治区每3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突出贡献奖”对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9、自治区每3评秧彰一批技能大师、优秀首席技师、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对技能大师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优秀首席技师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获得者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五)外贸政策

  1、自治区设立扶持加工贸易资金经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审核,并依据海关加工贸易手册核定的进口数据,对其进口较上的增加额,按增加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2、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2%给予资助。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鼓励中小外贸企业采取担保方式融资对中小外贸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各地州市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地方政府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3、设立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和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

  4、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三、乌鲁木齐市政策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评审一次总奖项控制在30项以内其中—等奖为5项二等奖为10项三等奖为15项。单项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每两评审—次每次1人至2人名奖项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奖金额为人民币35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5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技活动经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为人民币30000元二等奖为人民币20000元三等奖为人民币10000元。

  (二)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政策

  1、本市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销售收入的3-5%提取。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当支出比上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如果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及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增长未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2、本市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建立乌鲁木齐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担保机构对负连带责任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发生的担保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在税前扣除。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从事担保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免征营业税。

  3、本市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改造。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比前一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但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当比设备购置前一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当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于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

  (三)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每由市财政安排外经贸发展扶持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外经贸企业出口地产商品特别是出口地产工业品、境外参展展位费补助、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贷款贴息、出口产品研发、人员培训等提升外经贸发展水平。

  (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安排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乌鲁木齐市中小企业的发展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或者资本注入的方式支持。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五)工业项目财政专项贴息资金

 ≡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有利于乌鲁木齐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进行贴息原则上按项目承担企业年度贷款资金到位额为计算依据实行定额或按比率贴息;技改项目贴息限为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限最长为半。

  (六)支持企业上市政策

  1、从2008开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每1000万元用于推进乌鲁木齐市企业上市工作。

  2、支持首发上市企业分步对企业在进行改制和整合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部分给予240万元资金补助。

  3、支持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额(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扣除发行费用)超过3亿元的上市公司给予50万元补助。

  4、支持列入重点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每家企业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

  5、申请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取得新疆证监局受理后支持企业申请补助100万元同时支持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50万元。

  6、申请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后支持企业申请补助100万元同时支持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50万元。

  7、申请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通知书后支持企业申请补助40万元同时支持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20万元。

  (七)人才政策

  1、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

  2、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8万元卓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

  3、引进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可享受40天的探亲假探亲次数累计不超过4次。父母在外地的每可享受一次性探亲假假期25天。探亲假当有效。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4、对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完成以后可从结余的课题经费中提取30%用于奖励。

  四、乌鲁木齐高新区政策

  (一)财政扶持奖励

  1、工业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贴补率和当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一定资金规模的贴息。根据实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比例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支持或一次性给予5-500万元不等的经费资助和支持。

  2、高新区内对本级财政贡献显著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10%予以支持;对年度本级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本级财政贡献额度的20%予以支持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对工业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高新产品实现增值税25%(地方留成部分)的比例给予支持。对服务类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高新技术服务项目实现营业税25%的比例予以支持。

  4、对列入高新区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资助原则上每安排的项目不超过5个。

  5、指投资甘泉堡工业园、北区工业园电力、通信、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办企业以及在工业园内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期在十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实现企业所得税40%的比例给予支持;按照其实现营业税全额给予支持。

  (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

  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的有创新思想的科技人员(特别是留学归国人员和小型科技企业)实施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重点支持面向市场的生物医药产品、软件与通讯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技术的开发。高新区(新市区)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无偿资助,每个项目5-20万元。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含电子信息产业扶持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1500万元);

  2、小微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1000万元);

  3、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1000万元);

  4、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800万元)。

  5、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200万元);

  6、民生工业(含服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按乌鲁木齐市有关要求配套500万元);

  (四)外贸扶持奖励

  1、生产企业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对外服务企业提供对外服务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工业产品此类产品出口较上每增加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贸流通企业以委托加工方式自营出口产品或兼自主生产出口产品此类产品的出口奖励条件和标准按照生产企业执行。

  3、进口设备的以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为基数;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款金额为基数;进口奖励金额最高按基数的1‰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各企业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参加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组织的境外展会未获得组织单位展览资金支持的企业对其展览费给予最高30%的资金支持;参加高新区组织的境外展会展览费给予最高50%的支持各企业的境外展览支持金额全不超过1.5万元。

  联系部门及电话,经发委3678629

  (五)技术创新政策

  1、每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由高新区财政每拨付不低于2000万元分别用于支持创新基金项目和创业孵化项目以后逐递增;若当未用完本年度的项目基金将累计计入下一年度。

  2、对符合高新区创新基金使用条件并同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成功申报国家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配套支持。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额利息的20%-50%给予补贴有限支持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一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对列入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上限为30万元。围绕国家、自治区、高新区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需求选择对产业、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项目对列入高新区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项目要求新增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支持额度为30-40万元。

  4、对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高新区创新基金择优以股权投入的方式向企业注资促进企业科技成果加快转化尽快形成生产力。创新基金和创业孵化专项资金股权化投资的额度不低于40万元(不含创新基金已无偿资助的部分)但不能超过被投资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入股部分)的20%。

  5、当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30000元。复审合格的企业奖励50000元。

  6、通过新产品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自治区先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每项奖励1000-4000元;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根据水平等级(自治区先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每项奖励2000-5000元;

  7、获得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科技进步奖的企业或个人按50%以上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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