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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株洲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妥善安置好退役士兵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
第三条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继续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按系统(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中央和省属驻株洲各系统、各单位市、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都必须妥善安置本单位退役回来的职工子女及配偶在本系统的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第五条父母或配偶单位对所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不得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录用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炔置费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已有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回来的子女。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对不愿意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父母或配偶单位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株洲市自谋职业给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发给安置补偿金。
第六条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为倒闭、破产改制企业的鼓励其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政府已经安置用人单位已接收档案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退役士兵不得将档案退回重新安置或办理自谋职业领取补偿金。
第八条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由本人向当地安置部门或父母或配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自谋职业补偿协议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并由退伍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具体程序按株洲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劳动人事关系和档案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对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站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不负责安置按失业人员对待,
(一)超计划入伍即1999以后入伍无当地政府发放的“安置卡”或“优待安置证”的;
(二)服役期间或退役后买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进城的;
(三)档案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
(四)退役士兵已经当地政府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
(五)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报到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八)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