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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昆明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退役士兵系指由昆明市所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征集入伍的本籍退伍义务兵;符合安置规定在本辖区内安置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上述机构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计划、人事劳动、编办、财政、公安、粮食、人民武装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接收时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人民政府当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并负责做好待分配期间的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当接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按照人均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列支安置经费。
第六条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当退役士兵的总量及时拟定安置计划和安置指标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置指标属政府指令性计划指标一经下达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安置指标按各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根据省人民政府当确定的比例下达在职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单位按100人计算。
第七条 中央驻昆单位的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后再由市政府分解下达;省属、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县(市)区不再重复下达;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
第八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有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各单位必须按安置指标数按时完成年度接收安置任务。人事管理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当年度主管部门下达增人指标的应按职工总数的比例留足安置退役士兵的指标;当主管部门末下达增人指标的应先完成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指标主管部门不得阻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增员时应当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后方可向社会招用和调入人员。
第九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具体办法如下,
(一)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新办私营企业的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并免征两的工商管理费;由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两所得税。
(二)符合分配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退役士兵以服现役期二15000元为补偿基数。每超期服役一增发2000元最高补偿为40000元。其档案交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机构保存。
(三)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退役士兵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的供应、农副产品的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帮助;对有专长的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助其新办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条 各县(市)区的人才、劳动力市场(或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提供服务。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减免各项费用;对退役士兵凭相关证件免费进场、免费登记、优先推荐就业。
〔安置人数在30人以上的县(市)区可结合自己的实际组织专场供需见面会选用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凡在人才劳动力市场没有挑到合适人选或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的单位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应当在定期内按计划将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的档案材料应当齐全且符合规定或者经云南省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批准的士官应予以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材料不全无城镇非农业人口应征青安置登记表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只准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不予安置工作。对在服役期间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违反规定变相农转非的农村退役士兵不予安排工作。
因国家建设需要在服役期间父母按国家规定农转非的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在父母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及所辖县(市)区安置的退役士兵凭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落粮关系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门优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十四条 因特殊困难不能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下达计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按当下达的安置指标每少接收1人缴纳转移安置金5万元。转移安置金由下达计划的同级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收缴并按预算外资金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若发生转移安置金收不抵支时由本级财政安排补助。
第十五条 缴纳转移安置金的单位凭当地政府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退役士兵转移安置金征收通知书和委托收款凭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缴纳者按每日5‰的比例交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转移安置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奖励超额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
(二)支付符合分配工作条件而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支付退役士兵的培训及特殊困难生活补助费等。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接收的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或者到接收单位工作期限不满3的非个人原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伤残退役士兵。凡接收安置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的每接收1人按接收2名正常退役士兵的计划数计算。拒绝接收伤残士兵的单位按下达的计划指标数加倍收取转移安置金。
接收单位应当为所接收的伤残退役士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因公和因病致残的规定执行。经劳动鉴定为5一10级的伤残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安排下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保障特等、一等伤残退役士兵建房所需经费。
第十九条 为保障退役士兵正常生活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月起待分配期间非个人原因超过正常安置期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时间,义务兵4月1日起;转业士官8月1日起直至安排就业止。经批准保留两延期分配工作资格的自批准之月起生活费自理。不服从分配的从不服从分配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工作,
(一)弄虚作假、骗取功臣荣誉或伪造伤残证明的;
(二)待分配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的;
(四)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安置介绍信后十天内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
(五)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以上不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其档案交由当地劳动就业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本人凭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落粮介绍信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每超计划接收1人奖励100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在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拒绝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省政府88号令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奉缴入本级国库。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和完不成计划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执行外各级人民政府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该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停止当年度该单位的人员调动和调动审批;人事权不在本市及各县(市)区的单位在没有完成安置计划指标前调入的人员公安、粮食部门不予办理落户、落粮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违反本实施细则不服从分配和不按规定时间前往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分配工作资格按失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