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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东莞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在市、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是本市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
劳动、社保、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工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与安置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市民政局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凭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市民政局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退役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退役时父母双亡、(5、6级)伤残或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采炔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八条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在校入伍的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九条 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可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照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所需经费按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生活补助金的发放一般不超过3个月。退役士兵被安排就业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不再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三章 自谋职业
第十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市及各镇(街道)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镇(街道)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镇(街道)财政负担;异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
建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领程序,
(一)退役士兵向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异地退役士兵向市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自谋职业的异地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开具领款通知书。
(三)退役士兵凭领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农村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城镇退役义务兵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
服役时为农村户口退役时由于村改居等原因而转为城镇户口的退役义务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按当前户口的标准发放。
(二)复员士官(服役满5)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转业士官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发放;
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上述标准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外每多服役一增加相当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个月补助金。
第十三条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十级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另按国家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四条〓役期间立功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对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的补助金;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的补助金。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二)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三)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后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但有义务推荐其就业。
第四章 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
第十七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一至三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入读省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除职业高中外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本市有关职业技术院校的免费接受培训。
市财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培训人数将培训资金直接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学校。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培训资金的标准为每人每不低于7000元两不低于14000元对考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按每人每8000元三24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的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试验费和技能鉴定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帮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就业。
退役士兵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
第二十条 人事、劳动等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市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建立退役士兵的求职个人档案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中介等服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限并和实际缴费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pide;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每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生产、生活、卓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以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考核结合起来制定考评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复员干部符合本市接收和安置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