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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重庆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的最新版士官转业新政策说明,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意见(最新) 一、重庆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常住户口在重庆市且从重庆市入伍的(不含市外户籍从重庆市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常住户口在重庆市的; (三)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重庆市或从重庆市入伍的;双方同系市外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重庆市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在市外入伍其父母(配偶父母)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身边无子女的; (五)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重庆市的; (六)军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重庆市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二等乙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七)对不符合重庆市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重庆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重庆市安置并经军转安置部门同意的;对在本区县(自治县、市)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市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区县(自治县、市)调整安置。 二、主城七区(本文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主城七区接收,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且从主城七区入伍的; 2、非主城七区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再婚前的配偶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再婚配偶婚前为主城七区常住户口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 3、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须满2周; 4、非主城七区入伍的双军队夫妇同时转业需进入主城七区的其中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须满2周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主城七区驻军服役满2周且符合配偶随军的条件;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主城七区取得主城七区常住户口满1周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人事部门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渝单位和市、区属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或单位负责接收;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7、军队转业干部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主城七区有常住户口的。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 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 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一)上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二)当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内不再接收。 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 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 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