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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交通部出租车新政策 成都最新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针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多、小、散、弱问题‘条例’明确了‘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集约化、品牌化发展’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规定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和有利规模化经营管理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等方式授予中标人;同时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每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且经营规模达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条例”还规定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规定利于经营规范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通过市场运作、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做优做强引导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相关负责人说。
“条例”中明确“特许经营权期限不超过八”。具体期限由区(市)县根据当地客观实际情况在各自的出让方案中规定。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特许经营权将被收回。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今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和利于规模化经营为竞标条件。为公平起见避免对未中标的经营者造成不公原则上不允许经营权流转。但为了促进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特别是推进原有个体经营者的公司化整合进程“条例”允许经营权转让但受让人应当具备“条例”关于经营者条件的规定且转让行为应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其次出租经营权属转移经营风险性质且容易导致变相转让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相悖应当全面禁止。此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未禁止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抵押但是抵押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但是特许经营权转让有限制条件;加之难以准确估值、不易实现抵押担保目的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不宜将其作为抵押财产。最后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特许经营权也不允许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