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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和审批管理落实相关廉政建设措施控制行政成本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需要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公务用车的配备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中的公务用车分为三类,一类是市级领导用车;一类是党政机关单位用车(以下简称单位用车);一类是警察、接待、急救、工程指挥等特殊工作用车(以下简称特殊用车)。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实行价格和排气量双项控制。其中,市级领导用车和单位(包括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用车的价格不得超过25万元/辆排气量不得超过2.0;特殊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在遵守双控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经济、技术性能好的品牌和车型作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第五条 单位用车原则上根据其领导职数和工作量核定配备数量。一般情况下公务用车最高配备限额是,领导职数1-3人的配备1辆4-5人的可配备2辆超过5人的可配备3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的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增加车辆配备数量。
市级领导和几套班子正、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按现行每人一辆公务用车配备。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确需用车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单位用车使用时间超过8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市级领导用车使用时间超过6或行驶里程超过15万公里的方可提出更新申请酌情分期予以更新。
党政机关更换下来的车辆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剂使用或按规定予以处理和报废。
市级领导变动工作单位的由新的工作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原来使用的车辆和牌号由原单位安排给相应职级的领导同志使用。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县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燃修费用由市财政安排或补助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所需资金一律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不论资金来源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公务用车的配备须按行文规范以部门(单位)正式文件向市政府提出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财政局、编办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审核后,需要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复审后送市长审批;自筹资金的送常务副市长审批;涉及市几套班子和市级领导的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审批。
第九条 购买公务用车的请示经批准后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下达市党政机关购买公务用车通知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价格、车型进行采购。用车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配备标准。
未经批准或未经政府采购的车辆市交通、公安部门不得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和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由县、区按国家、省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市监察局监督执行。其中关于单位用车配备数量的规定将尊重现实允许过渡逐步规范到位。
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审核小组成员
组 长,
张昔林
市政府
成 员,
邵 许
市政府办公室
魏正平
市财政局
李 群
市监察局
章银发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曹述生
市编办
审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