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舟山市公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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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公务消费(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浙委办发〔〕70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消费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包括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及企业其他公务消费)主要指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和惩防体系建设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与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审计部门将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纳入审计范围。

  第五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所属企业公务消费的审核、审计等监督管理职能并将所属企业年度公务消费预算计划审批情况汇总上报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备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制度。企业为企业公务消费日常管理的主体市国资委、市有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外事等职能部门对企业公务消费进行监督管理。

  (二)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切实规范企业公务消费行为。通过完善制度对企业公务消费行为进行源头控制;通过加强审批、预算管理、内外部监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治理。

  (三)坚持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严格控制企业公务消费水平。对各种必要、合理的公务消费行为予以保障同时严禁各种不必要、超标准的公务消费行为杜绝铺张浪费厉行节约勤俭办企。

  (四)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全面构建企业公务消费管理长效机制。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我约束做到廉洁自律。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构建公务消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公务交通所使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费用的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包括相对固定车辆和统一调度车辆。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不得同时以任何名目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企业为领导人员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不得同时为其提供公务用车。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用车补贴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的应当对车辆的配备、运行和处置进行管理。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和更新;运行是指车辆的日常使用以及保养、维修;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

  第十条 企业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的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超过企业领导人员的人数。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排气量和购车价格标准参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新购车辆不得增加配置和内饰。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使用限超过10 或行驶里程超过30 万公里的或根据有关规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更新。新公务用车到位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新旧公务用车的交接工作。

  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以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领导人员个人。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审批同意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自驾管理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不得借改革之机增加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参照党政机关标准确定公务用车补贴标准。同时不得超标准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确保车改后公务用车费用支出下降。

  第十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的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方式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通信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费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作人员移动通信费用管理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和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移动通信费用进行管理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通信市场资费等因素合理确定通信补贴标准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发放。领权额补贴人员其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费用不得与企业固定电话、网络等业务捆绑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再承担其通信费用。

  第四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礼品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参照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制订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业务招待费用报销单应当明确业务招待事由、参加的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人数方可报销。

  负责业务招待费审批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发生业务招待费用的应当由企业确定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报销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本企业内部或定点餐厅、定点饭店等进行业务餐饮活动不得在高档的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关联企业安排的在高档场所进行的宴请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自办食堂管理明确招待标准及审批、报销等流程不得变相支出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自办食堂超出员工用餐补贴部分一律纳入业务招待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招待对象的礼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礼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收入下降和经营亏损的应从紧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效益显著提高的可适当增加业务招待费支出。

  第五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差旅管理是指对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参照党政机关相关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在差旅活动中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第三十三条 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和费用的管理。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参照舟山市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我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确定交通工具、食宿等各项费用标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处理内部经营业务、实施“走出去”战略任务等不同活动内容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分类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因公出国限量管理等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需要制订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领导人员出国(境)天数实质性公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企业领导人员在外停留时间应按照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日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从严控制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随行人员数量不得安排与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不得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规定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对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人员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的性质和内容对培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除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社会化培训和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应当遵守国家和我省、市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规定。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管理的规定制订企业领导人员国(境)外培训费标准。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务消费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和我省、市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及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等合理安排企业公务消费水平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领导人员公务消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确保本企业公务消费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四十九条 企业公务消费年度预算报告应包括公务消费支出预算表和编制说明等。企业公务消费年度决算报告应包括公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和审计意见等。填报要求和表式详见附件1至4。

  第五十条 企业公务消费本年度预算报告和上年度决算报告作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附表应于每4 月底前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一并上报市国资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市国资委收到所监管企业报告后应在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市纪委备案;市有关主管部门收到监管(所属)企业报告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市纪委和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各类公务消费特点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差异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在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五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变化需调整公务消费年度预算的应逐级申报审批并在每9 月30 日前报市国资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本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可行、标准清晰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前应事先报市国资委或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并报市纪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控制公务消费支出不得发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领导人员职务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与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同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关联企业报销和列支职务消费费用。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务消费应当实行“阳光化”管理。企业应当按季分项目将企业公务消费具体情况在本企业内部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企业公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定期向职工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公务消费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严格执行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内部主要职能机构。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公务消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企业公务消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市国资委、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外事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公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专项审计。

  第六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超数量、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的扣减相关企业领导人员20%的绩效薪。违规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继续提供给企业领导人员使用。

  企业违反本办法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交通补贴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予以全部清退。

  第六十一条 企业预算总额执行超支的全额调整下年度预算基数。预算总额或公务用车配备、业务招待(含礼品)、出国(境)考察培训单项超支在10%以上的按最高超支项目的比例减10%后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

  第六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订企业本级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办法监督所出资企业公务消费活动切实加强企业管控能力全面规范企业公务消费行为。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配置及使用切实加强办公用房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县(区)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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