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徐州市公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公务用车标准管理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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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徐委办〔〕47号)建立健全公务用车购置使用管理制度降低运行和维修保养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现有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原则。

  1.公务用车配备实行编制管理、总量控制。

  2.公务用车车牌号实行统一管理。

  3.公务用车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4.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更换轮胎实行统一采购、定点服务。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实行“一卡通”集中支付。

  6.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定期公示。

  7.公务用车使用实行集中管理。

  8.公务用车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一车一档。

  第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及编制标准计算确定。执法执勤用车根据执法执勤人员、办案人员、警务人员等及编制标准计算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公务用车编制数一经核定不再随意调整和增加。确因机构变动、领导职数或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等需要增加车辆编制的必须报市联席会议审批。

  第四条 车牌号管理。

  1.市级所有公务用车车牌号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市公安局协助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现有的车牌号号段进行整合调整设立专用号段规范管理。

  2.市级单位现有车牌号不在专用号段内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逐步调整到专用号段内。非市级机关使用专用号段内车牌号的由公安部门配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回原车主按规定重新报牌。车牌号管理办法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3.公务车辆因拍卖、报废、注销、对外捐赠等原使用机关不再需用本车牌号的由公安部门配合、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回原使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

  4.申请使用或变更公务车辆号牌的用车单位应到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公务车辆号牌审批手续。公务车

  上牌后车主单位应在30日内将新办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5.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办理未按规定程序购置车辆的上牌手续。

  6.严禁企业、个人车辆挂靠党政机关注册登记或使用专用号段内车牌号。

  7.特殊部门的业务用车或有特别规定的公务车辆仍按其规定挂牌。

  第五条 购置车辆条件。

  1.车辆未超出核定的编制限额。

  2.旧车使用限超过8或行驶40万公里以上且无法继续使用的报废一辆、更新一辆。

  3.新购车辆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标准以内。

  第六条 购置车辆审批。实行车辆购置(含更新)联审机制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核报市政府审批(详见附件一、二)。

  第七条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逐步实行计划管理。经审核确实符合购置公务用车条件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车辆更新计划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购置经费。

  第八条 增加或减少公务用车必须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到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审批手续做好增加或核减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九条 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更换轮胎等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通过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实行统一采购、定点服务。

  公务用车必须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等。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核实单位或群众举报信息对定点服务违规事项进行处罚。

  第十条 车辆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不准互相转借。车辆管理单位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对加油站进行抽查发现不按车对号加油的加油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管理。

  1.各单位要建立车辆维修审批制度。车辆维修需填报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登记审批表(附件三)对所修车辆的维修项目预先审核、及时登记、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对于单次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的、或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的须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做到先、再审批、后维修。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2.修车单位要向维修厂家索要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清单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物品费用。所有拆换旧件要带回登记。

  第十二条 建立车辆保养检查制度。各单位要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每一辆车进行车容、机油、冷却液、电瓶、轮胎、灯光检查保证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及时掌握每辆车的技术动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一律安装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装置(含苏通卡)。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用车“一卡通”支付系统。

 〈照一车一卡的要求建立公务用车“一卡通”支付系统。车辆保险、加油、更换轮胎、维修、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一律通过“一卡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再以现金形式支付。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单位车辆编制限额和实有车辆情况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并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加强公务用车内部使用管理不断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要实行单车核算及时填写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运行费用登记表(附件四)详细记录车辆费用开支情况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每1月底之前各单位要认真填报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全运行费用统计表(附件五)将本单位每辆车上年度运行及费用开支情况报送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或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八条 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理由驾驶公共车辆。确因公务用车须由驾驶员驾驶不得代驾驶员开车。

  第十九条〈照“一车一档”的要求填写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档案(附件六)。详细记录每辆公务用车的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车辆类型、排气量、购置

  时间、购车价格、注明是一般公务用车还是执法执勤用车、运行保养情况、驾驶员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务必于9月底之前填写徐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附件七)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上报Ecel电子表格。单位公务用车发生变更时应按上述要求及时修改、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管理。

  1.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凡未按规定使用“一卡通”及未经批准使用车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2.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做到及时检修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

  3.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开展优秀驾驶员评选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法由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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