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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配备使用中的浪费,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所称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包括小汽车、吉普车、面包车等。
第三条 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参加。根据职责对车辆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编管理。编制数根据各单位职能设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市级干部和市直部门在职一把手原则上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二)市直部门副职不固定工作用车,按市里确定的部门副职编制数至少减一核定用车编制。
(三)其他人员根据实有人数,每20人核定一个用车编制,20人以下单位根据情况可核定一个用车编制。
(四)离退休干部用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六)接受国外赠送或上级配备、调拨的公务用车,以及单位接收的抵资、抵债等非新购车辆,均须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纳入公车编制管理,持审批手续到车管部门办理挂牌、转籍、过户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车编制数是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控制数量,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超过公车编制的单位,只能报废不能更新,直至不再超编;满编单位,只能报废更新;未达到公车编制标准的单位,视情况有计划地逐步配备。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的标准,
(一)市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二)市直正县级部门一把手按略低于市级干部标准配备小汽车。
(三)其他工作用车,原则上配备价格15万元左右的国产面包车或小汽车。
第七条 特殊公务用车管理。特殊公务用车是指市级五大班子以及有外事接待任务机关的接待用车、有执法职能机关的特殊业务用车等。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要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市纪委备案。特殊公务用车,使用部门不得作为部门领导人的日常工作用车。
第八条 购车程序。新购车辆须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批准购车的,均由市财政局开具批准购车通知单,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采购。购车单位凭批准购车通知单办理车辆挂牌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的各单位配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购置。市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批准的厂牌型号、排气量、价格等标准购车。
第十条 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小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或以各种名目以下属单位名义购车,以及购车挂企业牌照、部警牌照、个人牌照等,均视为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搞好车辆维护保养和管理,尽量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尝试公车改革,但车改方案必须经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联席会议审批。申请车改的程序,参照购置车辆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一律不再新调入正式司机。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要加强对市级机关车辆编制、购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负责牵头对举报、投诉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落实;公安部门严格掌握挂牌、过户等车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购车的,不予办理登记挂牌、过户;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车管理方面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