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江门出租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消息出租车改革最新或2022(历届)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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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交通新闻网讯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全面截止。

  一个月内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和交通运输部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当面递交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经汇总梳理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问题;二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七是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八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两个文件自10月10日发布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深入讨论、积极建言献策。其间交通运输部组织多场专题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交通运输部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多次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研讨会深入听取意见和建议。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等行业协会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表达了行业诉求。网约车平台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反映企业诉求并递交了书面意见。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分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反馈了当地各界意见。部分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媒体等也组织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研讨会并提交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对这一公共政策的讨论交通运输部还多次通过媒体主动阐释两个文件的起草过程及背景改革的总体思路、原则、方向、目标等;针对社会集中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主动回应说明;通过网站和中国交通报持续发布各方观点和声音;及时向社会发布了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整体情况。

  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向中国交通新闻网指出从意见汇总情况看有支持的声音有热忱提出修改意见的声音也有质疑和反对的声音。各方的立场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表达的具体诉求不同但共同点是所有人都期待这次改革取得实效。热情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积极贡献各自智慧这本身就是对出租汽车改革工作的最大支持。特别是质疑的声音和反对的意见更为可贵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表示真诚感谢。

 ≡于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该负责人表示将在全面梳理、分类汇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合理化成分一定会充分吸收将其转化为深入推进改革的动力、科学修订并完善政策的有效参考。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乘客为本兼顾各方利益积极鼓励创新构建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取得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更大的获得感。

  中国交通新闻网讯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 作于11月9日24时结束。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 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自10月10日两个文件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交通运输部听取了各主要“专车”平台的意见并召开了多场专家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 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分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并反馈了当地各有关方面意见。部分高校、学术研究机构、咨询机构、 中介机构、媒体等也组织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座谈会并提交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提出意见的有广大乘客和消费者代表、出租汽车和“专车”驾驶员、传统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专车”平台企业、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媒体评论员等各方面群体。

  从意见内容看有的赞同和支持有的批评和质疑有的表明个人对两个文件的态度有的针对相关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的对文件具体条款和文字表述提出修改建议还有的反映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情况和个人诉求。

  梳理有具体内容的5929条意见和建议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

  一是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

 〓是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三是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

  四是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

  五是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六是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

  七是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是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

  九是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十是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十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十二是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

  (一)出租汽车定位与方便群众出行的问题(共97条)

  主要观点1。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补充(81条)。

  理由,应从城市交通和社会总体效益的角度考虑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必须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出租汽车只能作为其补充;出租汽车是个性化交 通方式应侧重满足个性化和紧急、特殊需求不能将出租汽车作为解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的交通方式;出租汽车从其社会公用的角度看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是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政府统筹发展。

  主要观点2。认为出租汽车应定为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10条)。

  理由,部分省市的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已经明确城市公共客运包括公交和出租汽车建议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共交通相对欠发达的城市出租汽车仍是市民主要的交通出行方式之一应该纳入公共交通范畴。

  其他零散意见6条。

  (二)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 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 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 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三)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问题(共362条)

  主要观点1。认为应该实行数量调控(239条)。

  理由,应系统考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公共交通为主、出租汽车补充的顶层设计坚持对出租汽车数量进行科学的总体管控;城市 道路承载量有限出租汽车作为个体化交通方式不应无限制地发展;国外城市早已有放开出租汽车数量管制但导致出租汽车数量过剩、无序竞争、服务质量下降、行 业混乱随后又恢复管制的失败案例;网约车在接载乘客前后也存在无效空驶在运输过程中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率并不比私家车低应与巡游车一样实行数量 调控;城市规模、城市交通模式、交通出行结构都是在不断发展中的出租汽车的数量和比例也应随之动态调整。

  主要观点2。认为不应实行数量调控(123条)。

  理由,出租汽车数量应实行市场调节机制由市场需求决定市场进出避免行政干预;放开出租汽车数量可以有效解决“打车难”;实行出租汽车数量调控保护既得利益者有行业垄断和利益寻租的可能;网约车是“互联网”的产物属于“共享经济”不应设置发展障碍。

  (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问题(共535条)

  大部分意见认为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焦点所在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是政府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经营权期限制(158条)

  主要观点1。实行经营权期限制(39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可以有效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优胜劣汰;可以抑制非法哄抬经营权价格降低出租汽车经营成本。

  主要观点2。不实行经营权期限制(106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明确经营权期限后到期收回将影响经营者的权益;经营权设定期限到期收回再投放容易造成新的权力寻租;出租汽车行业是为乘客服务的经营权应与服务质量关联不应简单确定期限。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69条)

  主要观点1。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40条)。

  理由,经营权无偿使用可以减少经营成本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经营权有偿使用导致私下交易和转让普遍存在经营权有偿使用会造成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约车之间不公平竞争。

  主要观点2。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19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无偿使用会造成个体承包者经济损失;无偿使用可能造成公共利益流失;无偿使用增加了权力寻租空间导致垄断阶层和垄断集团更加稳固。

  其他零散意见10条。

  ——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177条)

  主要观点1。应当禁止经营权擅自转让(115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公共资源私下炒卖和擅自转让造成公共利益流失;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加重驾驶员负担。

  主要观点2。经营权可以有条件转让(62条)。

  理由,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个体经营者投资贬值;明确经营权转让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利。

  ——其他零散意见131条涉及经营权配置、经营权管理、经营权准入退出机制方面。有的意见认为“出租 汽车必须确权实现责权利统一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挂靠经营模式可以通过经营权收购、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逐步实现‘两权合一’。”有的意见建议“诚信考核是 针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不应该和经营权退出挂钩。”

  (五)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1020条)

  ——关于网约车车辆性质(846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0条)。

  理由,我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 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限。

  主要观点2。网约车车辆性质不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

  理由,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主要观点3。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27条)。

  理由,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限。

  ——关于网约车车辆标准(117条)

  主要观点1。明确网约车车辆标准应高于巡游车(98条)。

  理由,网约车满足的是对出行品质要求较高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

  主要观点2。对网约车车辆标准和条件不作规定(19条)。

  理由,应该根据市场需要确定车辆档次和标准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其他零散意见57条涉及车辆许可申请人、车辆证件类型等方面。

  (六)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共205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126条)。

  理由,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 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 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主要观点2。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66条)。

  理由,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 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 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其他零散意见13条。

  (七)出租汽车价格机制及燃油补贴政策问题(共361条)

  ——关于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方式(301条)

  主要观点1。认为出租汽车应该实行政府定价(98条)。

  理由,政府定价最具有公信力有利于保持价格在合理水平;政府统一定价并向社会公布才能提升交易效率有效防止议价;网约车也属于出租汽车应与巡游出租汽车一样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对于政府定价模式的相关建议如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等。

  主要观点2。认为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112条)。

  理由,应对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价格在一定比例内腐使其既能够适应市充化又能保持在相对合理水平;对于网约车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出租汽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

  主要观点3。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91条)。

  理由,政策制定通常滞后且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企业利用价格杠杆灵活调节供求关系促进市场竞争;巡游车应与网约车一样实行市场调节价以促进巡游车提升服务。

  ——关于燃油补贴问题(60条)

  主要观点1。出租汽车不应享受燃油补贴(35条)。

  理由,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出租汽车发放临时燃油补贴”。

  主要观点2。出租汽车应该享受燃油补贴(25条)。

  理由,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需受到管制应享受燃油补贴;燃油补贴政策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保护乘客权益保障驾驶员收入和行业服务稳定;取消后驾驶员收益将受到较大影响。

  (八)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共644条)

  ——关于平台主体责任(42条)

  主要观点1。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29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 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 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 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2。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8条)。

  理由,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其他零散意见5条。

  ——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152条)

  主要观点1。支持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87条)。

  理由,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2。反对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53条)。

  理由,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提前10日 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只要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其他零散意见12条。

  ——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78条)

  所有意见均认为应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购买保险的主体出现分歧有意见认为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有意见认为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另外有意见提出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

  ——其他零散意见(372条),涉及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依法纳税、异地经营、接入平台数量、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标准等方面。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88条意见主要聚焦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承包费协商机制等内容其余54条意见分别对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怖护等提出了意见。

  ——关于签订劳动合同(64条)

  主要观点1。应当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宜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

  ——关于承包费协商机制(99条)

  主要观点1。支持承包费协商机制(71条)。

  理由,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且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降低驾驶员的经营负担又有利于保持经营者合理收益。

  主要观点2。承包费应该由政府确定(28条)。

  理由,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条件;各地的协会、工会组织不健全也无法组织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其他零散意见79条涉及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怖护等方面。

  (十)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共176条)

  所有意见均支持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私家车从事营运本质上就是非法运营应当严厉打击。目前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只是 对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进行处罚是不够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所谓的“专车”平台公然组织私家车从事非法运营应当予以取缔。目前各地打击非法运营的部门 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应当明确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运营的主导地位。建议“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个别意 见提出要对现行出租汽车数量管控政策催生出大量“黑车”的现状进行反思。

  (十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共205条)

  主要观点1。应该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167条)。

  理由,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分摊出行成本也方便群众出行;细化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主要观点2。认为应该禁止私人小客车合乘(38条)。

  理由,合乘与客运服务的界线难以准确界定;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

  (十二)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共1060条)

  除上述11个热点问题外其他意见比较分散涉及网约车计价器、网约车标识、现有“专车”存量过渡等方面主要观点及理由如下,

  1。关于网约车是否使用计价器问题。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目前使用软件计费的方式不符合国家计量法的 要求;网约车使用计价器可以防止其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乱涨价保护乘客利益。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交易价格事先由双方同意并确认最终交易通过电子支付方 式完成与传统出租汽车完全不同;网约车的价格可能是动态调整的计价器功能无法满足其定价要求;网约车安装计价器后有可能导致其巡游揽客加大政府监管 难度。

  2。关于网约车标识。部分意见认为网约车应当喷涂有别于巡游车的标识便于公众识别和执法监督;有的意见认为网约车定位与提供中高端服务喷涂特殊标识将降低乘客体验;喷涂标识可能会导致网约车巡游揽客。

  3。关于现有“专车”存量的过渡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应适度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现有“专车”车辆及驾驶员“转正”;也有意见认为应该按新规的标准进入;还有意见认为现有“专车”都是非法行为应坚决打击不需设置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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