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东莞最新或2022(历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东莞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流程

时间:09-25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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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东莞交通事故理赔程序流程是朽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东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赔偿项目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误工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残疾赔偿金10、被抚养人生活费11、死亡赔偿金12、丧葬费1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1、医疗费赔偿金额为医疗期间实际花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 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2、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东莞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3、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天\元)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天)×相通、相近行业上一的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 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待其发布后即可按其规定计算误工时间。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东莞护理劳务报酬,25元/天

 

5.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往返费用×往返次数×往返人数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外地亲属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地住宿费按照票据计算。

 

7、营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根据最高院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 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关于营养费赔偿的明确标准并没有一般认为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 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亲友探视时所携带的营养品应认定为赠予在计算营养费赔偿金时不应计入。

 

8、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最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第一种情况,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

 

第二种情况, 60周岁—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实际龄-60)];

 

第三种情况,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5。

 

伤残系数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的方法计算。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 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

 

东莞市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 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10542.84元 /。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 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龄);

 

(2) 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0;

 

(3) 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0- (实际龄-60)];

 

(4) 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5;

 

(5) 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pide;扶养人数;

 

(6)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

 

东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396.3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458.56元 /。

 

11、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分三种情况,

 

(1)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

 

(2)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龄-60)];

 

(3)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计算。”

 

12、丧葬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最高院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56401元/。

 

13、精神损害抚慰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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