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河南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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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河南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是由朽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最新土地流转补贴政策,

  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  (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流转主体  (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七)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八)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方式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  (十)互换是指在承包期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农户为了农业经营的需要相互交换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十一)转包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不变。  (十二)转让是指在承包期内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自己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的行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十三)出租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十四)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行为。  四、流转程序  (十五)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3、流转合同签订后流出农户应将流转合同副本2份分别交发包方及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4、发包方收到流出农户递交流转合同副本后应及时将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十六)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农户递交由户主签字的委托流转申请书;  2、发包方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将讨论结果在15日内告知委托农户;  3、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应与委托农户签订委托合同并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将流转农户、地块等基本情况以适当形式公布;  4、有意承接流转土地的应在发包方公布的有效期内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  5、接受委托的发包方在公布时间结束后应及时召集已提交承接流转土地的申请人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也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确定流转价格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订流转合同草案经委托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后正式生效。  6、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出方、流入方、发包方和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协商记录、委托合同等资料由发包方负责保存。  (十七)委托他人流转的在签订委托书后参照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地的程序办理。委托中介组织流转的参照农户委托发包方流转承包地的程序办理。  (十八)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五、 流转管理  (二十)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由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流转合同样式并对全乡土地流转情况建立完整的档案做到记录清楚查找方便保存安全管理科学。  (二十一)对互换、转让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程序报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  (二十二)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十三)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流转土地的应及时制止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各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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