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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改善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据悉青岛市委、市政府又将提高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列为市政府市办实事决定连续第五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青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3号)从4月1日起青岛城市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农村低保标准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将由每人每8760元提高到10440元分散供养标准将由每人每4380元提高到522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
此次提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增长3.3%和20%;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均增长19.2%。新标准实施后青岛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将由目前的1.71倍缩小至1.48倍城乡差距大幅度缩小。
今是青岛市连续第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也是城乡低保建制以来的城市低保标准第14次、农村低保标准第9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7次调整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截止2月底青岛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9.1万户、15.3万人其中城市2.3万户、4.2万人农村6.8万户、11.1万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