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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涨工资细则
一、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限(含视同缴费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限满10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限每满1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不满10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不满15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限满30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限满20不满30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限满10不满20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限不满10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限不满10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7月7日至1945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9月3日至1949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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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 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 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10月1 日至1939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 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