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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新标准内容如下,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至五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 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至二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 )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