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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以上三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规定解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试用期相关知识点,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
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以上三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