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或2022(历届)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解读

时间:09-28编辑:佚名 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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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8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以人社部发〔〕79号英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的组织实施3部分。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英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英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8月28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最新或2022(历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最新或2022(历届))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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