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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为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为广泛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10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在信封上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和建议传至,010-63098765。
点击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9月2日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产品配方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所有原辅料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审评工作。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建由食品营养、食品安全、临床医学、食品工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
申请人应当执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