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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限等指标。
(一)龄
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龄在56-60周岁积5分;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平均每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积4分满5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积2分满5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