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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英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200312月中共中央英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今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今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式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读】今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讲真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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