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国几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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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法治和民主总是联为一体的,就如专制与人治不可分割一样。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更好地实现"民治"。依法治国,即是变人治为法治,必须重在管权、重在治官。实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执政党建设。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的执政方式要适时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过程,即是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过程。

  自从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民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有关依法治国的宣传报道和理论研讨日见增多,各级、各方面领导者也纷纷发表讲话,有的地方还做出了依法治省或治市的决定。这当然是很好的事。说明我们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正在坚定不移地走向法治,说明依法治国符合时代进步潮流,深得民心,不可逆转。在当前宣传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过程中,有一些重要问题还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以不断提高我们、特别是各级领导者的认识,把这项关系到党、国家和人民命运的事情做得好些、更好些。

  一、依法治国与发展民主

  我们一些地方领导同志在谈到依法治省、治市、治县的时候,很少涉及民主,很少研究在本地区如何发展和扩大民主,他们感兴趣的往往是"治事"本身,而不太关心或不太明确由谁来治事这一根本问题。应该说,这是依法治国问题上的一个认识误区,应引起重视并加以纠正。

  依法治国渊于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从历史上看,法治的基本思想是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以及一系列与此相联系、相融通的自由、民主理念和原则。近代以来的法治均以民主为基础和基本价值内涵。这是同以往任何形式的法制的根本区别。完全可以这样说,没有民主思想以及一系列贯彻民主的制度和原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治。

  法治与民主总是联为一体的,就如专制与人治不可分割一样。资产阶级最早将民主与法治联结在一起,他们以民主为旗帜,以法治为武器,反对封建主义的专制与人治。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实行法治的国家,即是民主之国;真正的民主国家,都是实行法治的。卢梭说过:"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1](P51)资产阶级以他们的民主理论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走上了一条体现文明与进步的依法治国道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法治进程,以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民主机制,日益建立和完善起来,从而为资产阶级的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受其阶级局限性的影响,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法治,但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已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现在倡导法治,实行依法治国,为的是什么?为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更好地实现"民治",即由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治理国家和社会。这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和着眼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讲的十分明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人民当家作主不是漂亮的口号,也不能停留在一般的逻辑论证上,它必须付诸民主实践,并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切实保证。我国五十年的实践证明,实现人民民主,靠人治没有希望,只有搞法治才有光明前途。应当承认,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民群众在理论原则上被赋予国家主人的最高民主权力,而实际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领导者个人,以致在人民当家作主与人民实际感受到的民主之间有着较大的距离,形成强烈的反差。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没有适时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改变民主的理论原则与实际情况相脱节的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并切实感受到主人翁的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解决好的一个根本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靠法治,实行依法治国。

  法治离不开民主,依法治国要依靠完善的民主制度。我国在走向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之一,是健全和完善各项民主制度。因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党的十五大把"健全民主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健全民主制度,要从两个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层面上同时展开,即既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又要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决定着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在基本政治制度方面,当前最需要加强一些具体制度以及运作机制、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建设,保证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充分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扩大和推进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人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当他们真正能够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时候,依法治国才具有实际意义,并由此获得最广泛、最强大的动力而能不断向前发展。

  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性及其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以实现人民民主为目标,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为根本内容。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只能是民主之法,人民之法;所治之国,也只能是民主之国,人民当家作主之国。判断是真的依法治国还是假的依法治国,衡量依法治国达到什么程度,主要是看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状况。因此,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者和推进者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要牢固确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思想观念,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作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内容,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都要抓住发展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个根本。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朝着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大踏步向前迈进。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官

  有人说,依法治国,既要治官,又要治民,两者同等重要。此说似乎很全面,但严格讲是不确切的。不错,作为社会成员的官与民,既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依法管理的对象。全体公民,包括做官的和普通百姓,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都必须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谁违法了都得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治官、治民的话,那么这两者是完全统一的,统一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也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我们强调依法治国要重在治官,是从官员在国家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的。明确这一点,强调依法治官的重要性,对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治民是相对于民治而言的。对于资产阶级来说,实行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为了治民。虽然他们也讲民主,也说民治,但实质上是为了更好、更有效地治民,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本质内容不该是治民,而应是民治。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出发点,决不是借助国家法律去治理人民,而是让人民依法当家作主、治理国家与社会。民治与治民,两字颠倒,体现了两种根本不同的治国思想和治国目标。我们所要选择的,只能是前者,而不可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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